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在学习、工作和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在我校树立学生典范,形成学典型、争做典型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珠海科技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志存高远、团结友爱、关心集体;
(二)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三)学习成绩优异,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的前10%,且所修科目无不及格及补考记录;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五)具有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人格健全、心理素质优良、人际关系和谐。
第四条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评选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能力考评、现场答辩和网络投票三个部分。其中综合能力考评包含思想品德、学业表现、科研创新、素质能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共六个考评项目。
第五条 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评选成绩构成比例为:综合能力考评占65%,现场答辩占32%,网络投票占3%,三项满分均为100 分。其中综合能力考评中思想品德20 分占比20%、学业表现20 分占比20%、科研创新20 分占比20%、素质能力20 分占比20%、社会实践15 分占比15%,文体活动5 分占比5%。
十佳大学生评选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十佳大学生评选总得分=综合能力考评得分×65%+现场答辩得分×32%+网络投票×3%。
第六条 综合能力考评的所有评价内容,应为本科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即自本科入学之日起至参评当年十佳大学生通知递交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止。
第七条 思想品德满分20 分,超过不再加分,占综合能力考评总得分的20%。
第八条 思想品德得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退伍学生该项加5 分;
(二)思想政治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中共党员(含预备)加10 分,不予累加;
(三)做好人好事,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加4 分,区级媒体报道加1 分,同一项目,按该项目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收到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加盖公章)公开表扬信者,加1 分;
(四)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区(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评为先进集体的,班长、团支书加3 分,其他班委加2 分,所在集体学生加1 分;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的,班长、团支书加2分,其他班委加1 分,所在集体学生加0.5 分,该项上限4 分。
第九条 学业表现满分20 分,超过不再加分,占综合能力考评总得分的20%。
第十条 学业表现得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每获一次加6 分;校学年一等奖学金,每获一次加4 分、校学年二等奖学金,每获一次加3 分;校单项奖学金,每获一次加1 分,每学年上限1 分;其他奖学金每获一次加0.5 分,上限1 分;
(二)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四级、专业朝鲜语四级加4 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加3 分。若同时通过大学生英语四六级,按最高分值加分,不予累加。其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不作为加分项。
第十一条 科研创新得分由学生的学科竞赛、学术科研和创新发明三部分组成。满分20 分,超过不再加分,占综合能力考评总得分的20%。
第十二条 科研创新得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学科竞赛:
1.积极代表学校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校级比赛并获奖者,予以加分,满分15 分,超过不再加分;若按小组为单位参加比赛,小组参与者需提供证明材料,增加分数为项目负责人的1/2;
2.相同比赛项目,不同级别按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同一项目参加不同比赛,也按该项目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 国家级 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特等奖 | 5 | 4 | 3 | 2 | 2 |
一等奖 | 4 | 3 | 2 | 1.5 | 1.5 |
二等奖 | 3 | 2 | 1.5 | 1 | 1 |
三等奖 | 2 | 1.5 | 1 | 0.5 | 0.5 |
优秀奖 | 1 | 0.5 | 0.5 | - | - |
评选奖项类比赛项目(数字为分值)
级别 | 国家级 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第一名 | 5 | 4 | 3 | 2 | 2 |
第二名 | 4 | 3 | 2 | 1.5 | 1.5 |
第三名 | 3 | 2 | 1.5 | 1 | 1 |
评选名次类比赛项目(数字为分值)
(二)学术科研:
1.以第一负责人身份或主持科研课题研究并成功立项者;文管类、艺体类学生以第二或第三参与者,增加分值为项目负责人的1/2;经提供证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处审核通过予以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立项类比赛项目(数字为分值)
2.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珠海科技学院的学术论文与学术著作,经本人提交见刊论文或学术著作复印件,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处复核通过。由“十佳大学生”评审成员单位科研处来审核,根据学科特点及论文质量综合评定为高水平学术论文加8 分、较高水平学术论文加5 分、一般学术论文加3 分(参考《珠海科技学院教师工作业绩确认标准》(校发〔2023〕299 号)执行),其中第二作者加分权重为0.5,第三作者加分权重为0.25(同一论文被不同检索系统重复收录,则不予累加),上限10 分。其他期刊加1 分,上限2 分。
(三)创新发明:
1.以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身份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加3 分,实用新型专利加2 分,上限6 分,第三完成人加分权重为0.5,第四完成人加分权重为0.25;
2.以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身份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加1 分,上限2 分,第三完成人加分权重为0.5,第四完成人加分权重为0.25。
第十三条 素质能力满分20 分,超过不再加分,占综合能力考评总得分的20%。
第十四条 素质能力得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担任所在年级、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无私为师生服务,乐于奉献,无师生投诉者(除恶意投诉、错误投诉),在征求相关学院意见,任期合格者予以加分,一人担任班级内多职位者,按最高职位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二)担任校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努力提升自身能力,为学校的建设发展贡献青春力量,无师生投诉者(除恶意投诉、错误投诉),在征求相关学生组织指导教师意见,任期合格者予以加分,一人担任校、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内多职位者,按最高职位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三)担任学院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努力提升自身能力,积极服务学院师生,无师生投诉者(除恶意投诉、错误投诉),在征求相关学生组织指导教师意见,任期合格者予以加分,一人担任校、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内多职位者,按最高职位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四)担任学生社团主要学生干部,培养自身兴趣爱好,积极服务学校师生,在征求相关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意见,任期合格者予以加分,一人担任校、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内多职位者,按最高职位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五)担任新生代理班长、军训教官,圆满完成工作的加1 分;
(六)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共青团干部、军训优秀教官、优秀代理班长等荣誉称号,每获一次加1.5 分,上限6 分。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满分15 分,超过不再加分,占综合能力考评总得分的15%。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得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与校级实践类活动,获奖的每位学生从优秀奖至一等奖分别加1、2、3、4 分,同一系列活动,按最高获奖级别加分,不予累加;宿舍卫生评比,校(院)级通报表扬每次加1 分,此类生活劳动实践满分为6 分,超过不再加分;
(二)以“i 志愿”时长记录为依托,在校期间平均每学年满10 小时的“i 志愿”时长为基础;每增加5 小时获得0.5 分;此类公益性劳动实践满分为3 分,超过不再加分;
(三)广东省认证的志愿者星级评定,“二星志愿者”每人获得1 分,“三星志愿者”每人获得2 分,“四星志愿者”每人获得3 分,“五星志愿者”每人获得5 分。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予累加;
(四)学生积极参与由学校统一组织代表学校参加的服务性劳动实践活动,参与分值如下:(此类分值满分5 分,超过不再加分,不予累加)
(五)勇于开拓进取,学生负责的创业项目在实践运行中取得突出业绩和良好社会效应,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具有示范作用,被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加4 分,区级媒体报道加2 分,同一项目,按该项目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
第十七条 文体活动满分5 分,超过不再加分,占综合能力考评总得分的5%。
第十八条 文体活动得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积极代表学校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校级组织的各类文体竞赛活动并获奖者,予以加分;
(二)相同比赛项目,按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同一项目参加不同比赛,也按该项目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 国家级 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特等奖 | 5 | 4 | 3 | 2 | 2 |
一等奖 | 4 | 3 | 2 | 1.5 | 1.5 |
二等奖 | 3 | 2 | 1.5 | 1 | 1 |
三等奖 | 2 | 1.5 | 1 | 0.5 | 0.5 |
优秀奖 | 1 | 0.5 | 0.5 | - | - |
评选奖项类比赛项目(数字为分值)
级别 | 国家级 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第一名 | 5 | 4 | 3 | 2 | 2 |
第二名 | 4 | 3 | 2 | 1.5 | 1.5 |
第三名 | 3 | 2 | 1.5 | 1 | 1 |
评选名次类比赛项目(数字为分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十佳大学生:
(一)违反法律法规;
(二)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四)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五)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第二十条评选程序:
(一)学校将每学年评选一次“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各学院根据当年通知规定的名额择优推荐,作为学校十佳大学生候选人上报学生处,同时上报详细的事迹材料和自评表。每名候选人的事迹需有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候选人须如实填报材料,如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学生处根据各学院推荐名单,以“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基本条件和综合能力考评标准为依据,对十佳大学生申报者进行初审并打分,经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选后确定 “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候选人;
(三)作为“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的候选人,通过现场答辩形式,由学校专门评议组进行评议并打分;
(四)以综合能力考评得分、现场答辩评议得分和网络投票三项分数相加,得出最终评选总成绩;
(五)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根据评议分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评出“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
(一)荣获“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称号是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
(二)获奖者填写“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三)学校为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同时在校内外进行广泛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校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 年9 月1 日起实施。原《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院发〔2015〕167 号)自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