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励志大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推进教育公平”融入学生资助工作的全过程,着力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进一步宣传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成才的典型事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励志大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体素质良好,大学生体育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学习成绩优异,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的前30%,所修科目无不及格及补考记录,获国家助学金不少于两次;
(四)生活俭朴,经广东省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热心公益,有较为典型的励志成才事迹,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和良好的社会实践能力;
(六)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原则上推荐大三年级在校生。
第三条 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励志大学生评选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能力考评和现场答辩两个部分。其中综合能力考评包含思想品德、学业表现、科研创新、素质能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六个考评项目。
第四条 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励志大学生评选成绩构成比例为:综合能力考评占65%,现场答辩占35%,两项满分均为100分。其中综合能力考评中思想品德20 分占比20%、学业表现20分占比20%、科研创新10 分占比10%、素质能力22 分占比22%、社会实践23 分占比23%,文体活动5 分占比5%。
十佳励志大学生评选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十佳励志大学生评选总得分=综合能力考评得分×65%+现场答辩得分×35%。
第五条 综合能力考评的所有评价内容,应为本科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即自本科入学之日起至参评当年十佳励志大学生通知递交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止。
第六条 思想品德满分20 分,超过不再加分,占综合能力考评总得分的20%。
第七条 思想品德得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退伍学生该项加4 分;
(二)思想政治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中共党员(含预备)加8 分,不予累加;
(三)做好人好事,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加3 分,区级媒体报道加1 分,同一项目,按该项目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收到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加盖公章)公开表扬信者,加1分;
(四)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区(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评为先进集体的,班长、团支书加3 分,其他班委加2 分,所在集体学生加1 分。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的,班长、团支书加2 分,其他班委加1 分,所在集体学生加0.5 分,该项上限3 分;
(五)经广东省教育厅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评定等级进行加分。认定等级为特别困难加5 分,比较困难加3 分,一般困难加1.5 分,可逐年累加。
第八条 学业表现满分20 分,超过不再加分,占综合能力考评总得分的20%。
第九条 学业表现得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每获一次加6 分;校学年一等奖学金,每获一次加4 分、校学年二等奖学金,每获一次加3 分、校学年三等奖学金,每获一次加2 分;校单项奖学金,每获一次加1 分,每学年上限1 分;其他奖学金每获一次加0.5 分,上限1 分;
(二)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四级、专业朝鲜语四级加4 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加3 分。若同时通过大学生英语四六级,按最高分值加分,不予累加。其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不作为加分项。
第十条 科研创新得分由学生的学术科研和创新发明两部分组成。满分10 分,超过不再加分,占综合能力考评总得分的10%。
第十一条 科研创新得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学术科研:
1.以第一负责人身份或主持科研课题研究并成功立项者;文管类、艺体类学生以第二或第三参与者,增加分值为项目负责人的1/2,经本人提交证明,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处审核通过予以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 国家级 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成功 立项 | 5 | 4 | 3 | 2 | 2 |
立项类比赛项目(数字为分值)
2.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珠海科技学院的学术论文与学术著作,经本人提交见刊论文或学术著作复印件,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处复核,由“十佳大学生”评审成员单位科研处来审核,根据学科特点及论文质量综合评定为高水平学术论文加6 分、较高水平学术论文加4 分、一般学术论文加2 分【参考《珠海科技学院教师工作业绩确认标准》(校发〔2023〕299 号)执行】其中第二作者加分权重为0.5,第三作者加分权重为0.25(同一论文被不同检索系统重复收录,则不予累加)。其他期刊加0.5 分,上限1 分。
(二)创新发明:
以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身份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加2 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加1.5 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加1 分,上限6 分,第三完成人加分权重为0.5,第四完成人加分权重为0.25。
第十二条 素质能力满分22 分,超过不再加分,占综合能力考评总得分的22%。
第十三条 素质能力得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担任所在年级、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乐于为师生服务,无私奉献,无师生投诉者(除恶意投诉、错误投诉),在征求相关学院意见,任期合格者予以加分,一人担任班级内多职位者,按最高职位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二)担任校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努力提升自身能力,为学校的建设发展贡献青春力量,无师生投诉者(除恶意投诉、错误投诉),在征求相关学生组织指导教师意见,任期合格者予以加分,一人担任校、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内多职位者,按最高职位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三)担任学院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努力提升自身能力,积极服务学院师生,无师生投诉者(除恶意投诉、错误投诉),在征求相关学生组织指导教师意见,任期合格者予以加分,一人担任校、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内多职位者,按最高职位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四)担任学生社团主要学生干部,培养自身兴趣爱好,积极服务学校师生,在征求相关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意见,任期合格者予以加分,一人担任校、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内多职位者,按最高职位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五)担任新生代理班长、军训教官,圆满完成工作的加1分;
(六)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共青团干部、军训优秀教官、优秀代理班长等荣誉称号,每获一次加1 分,上限4 分。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满分23 分,超过不再加分,占综合能力考评总得分的23%。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得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积极代表学校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校级各类学科比赛并获奖者,予以加分,若按小组为单位参加比赛,小组参与者需提供证明材料,增加分数为项目负责人的1/2;相同比赛项目,不同级别按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同一项目参加不同比赛,也按该项目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 国家级 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特等奖 | 5 | 4 | 3 | 2 | 2 |
一等奖 | 4 | 3 | 2 | 1 .5 | 1 .5 |
二等奖 | 3 | 2 | 1 .5 | 1 | 1 |
三等奖 | 2 | 1 .5 | 1 | 0 .5 | 0 .5 |
评选奖项类比赛项目(数字为分值)
级别 | 国家级 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第一名 | 5 | 4 | 3 | 2 | 2 |
第二名 | 4 | 3 | 2 | 1 .5 | 1 .5 |
第三名 | 3 | 2 | 1 .5 | 1 | 1 |
评选名次类比赛项目(数字为分值)
(二)参与校级实践类活动,获奖的每位学生从优秀奖至一等奖分别加1、2、3、5 分,同一系列活动,按最高获奖级别加分,不予累加;宿舍卫生评比,校(院)级通报表扬每次加1 分;此类生活劳动实践满分为8 分,超过不再加分;
(三)积极投身校内外各类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和培训,为学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以“i 志愿”时长记录为依托,在校期间平均每学年满10 小时的“i 志愿”时长为基础;每增加5 小时获得0.5 分;此类公益性劳动实践满分为3 分,超过不再加分;
(四)广东省认证的志愿者星级评定,“二星志愿者”每人获得1 分,“三星志愿者”每人获得2 分,“四星志愿者”每人获得3 分,“五星志愿者”每人获得5 分。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予累加;
(五)甘于奉献,乐于助人,具有高度的集体意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组织或参加国家、省(市)级公益志愿服务活动、“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被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加3 分,区级媒体报道加1 分,同一项目,按该项目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
(六)学生积极参与由学校统一组织代表学校参加的服务性劳动实践活动,参与分值如下:(此类分值满分5 分,超过不再加分,不予累加)
(七)勇于开拓进取,学生负责的创业项目在实践运行中取得突出业绩和良好社会效应,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具有示范作用,被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加3 分,区级媒体报道加1 分,同一项目,按该项目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
第十六条 文体活动满分5 分,超过不再加分,占综合能力考评总得分的5%。
第十七条 文体活动得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积极代表学校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校级组织的各类文体竞赛活动并获奖者,予以加分;
(二)相同比赛项目,按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同一项目参加不同比赛,也按该项目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特等奖 | 5 | 4 | 3 | 2 | 2 |
一等奖 | 4 | 3 | 2 | 1 .5 | 1 .5 |
二等奖 | 3 | 2 | 1 .5 | 1 | 1 |
三等奖 | 2 | 1 .5 | 1 | 0 .5 | 0 .5 |
优秀奖 | 1 | 0 .5 | 0 .5 | - | - |
评选奖项类比赛项目(数字为分值)
级别 | 国家级 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第一名 | 5 | 4 | 3 | 2 | 2 |
第二名 | 4 | 3 | 2 | 1 .5 | 1 .5 |
第三名 | 3 | 2 | 1 .5 | 1 | 1 |
评选名次类比赛项目(数字为分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十佳励志大学生:
(一)违反法律法规;
(二)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四)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五)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第十九条 评选程序:
(一)学校将每学年评选一次“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励志大学生”。各学院根据当年通知规定的名额择优推荐,作为学校十佳励志大学生候选人上报学生处,同时上报详细的事迹材料和自评表。每名候选人的事迹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候选人须如实填报材料,如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学生处根据各学院推荐名单,以“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励志大学生”基本条件和综合能力考评标准为依据,对十佳励志大学生申报者进行初审并打分,经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选后确定“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励志大学生”候选人;
(三)作为“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励志大学生”的候选人,通过现场答辩形式,由学校专门评议组进行评议并打分;
(四)以综合能力考评得分和现场答辩评议得分两项分数相加,得出最终评选总成绩;
(五)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根据评议分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评出“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励志大学生”。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
(一)获奖者填写“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励志大学生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二)学校为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励志大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同时在校内外进行广泛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 校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 年9 月1 日起实施。原《珠海科技学院十佳励志大学生评选办法》(校发〔2022〕190 号)自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