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校发〔2021〕6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 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珠海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发〔2025〕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珠海科技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获得者应是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统筹领导和协调评审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工作部门、学生工作部门、财务工作部门以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门。成员由学生工作部门
及各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等各项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专业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评、公示和材料整理等工作。各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学院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在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如有变动,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
第七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要求评审学年度获得过学年奖学金。对于评审学年度没有获得学年奖学金,但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50%且没有补考科目的学生,需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广东省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办理缓考手续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考试通过后可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违反法律、法规;
(二)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五)恶意欠费;
(六)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第十条 奖励名额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下达,各学院名额分配结合省教育厅分配额度,学院专业、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第十一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学校规定日期前登录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国家励志奖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初步审查。各学院评审工作组负责对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排序。评审
过程中应以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作为评审依据。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提交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学生进行审定,确定我校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门将全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六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 月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励志奖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门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 号)等文
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生工作部门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56-7626375),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明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学生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受奖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珠海科技学院
2021 年6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