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表彰学生中学习成绩优秀、思想品质优良、社会工作突出者,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条 优秀学生每学年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不另发奖学金。
优秀学生的具体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思想进步,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4.荣获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必须是该学年一、二等学年奖学金获得者。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发放奖学金400 元。
优秀学生干部的具体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思想进步,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2.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综合测评成绩占本专业的前50%,且学年内考试科目无不及格及补考记录;
3.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工作能力,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工作,采取民主推荐,由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 受表彰学生的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