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向社会输送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及比例: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占同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3%。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志存高远、团结友爱、关心集体;
(二)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道德品质好;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获得学年二等奖学金不少于两次,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五)心理素质好,人际关系和谐。
第四条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一)连续三年获得学年一等奖学金,外语成绩优秀;
(二)在校期间获得两次校级以上(含校级)“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或参加校级以上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品德高尚,大力弘扬正气,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事迹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大胆进行科研尝试,成果突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但自强自立,在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六)热心公益事业,向社会及他人奉献爱心,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评选办法
(一)评选时间: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二)评选办法:推荐评选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初选名单,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推荐人选,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及公示后,报送至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并将结果公示。学生毕业前,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优良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毕业典礼上予以表彰,《珠海科技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学校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